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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宁夏商会监事会职责时间:2022-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甘肃省宁夏商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规范商会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事会充分、正确行使监督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宁夏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监事的任职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一般由会员担任。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商务、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任期内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隐瞒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出现第六条情况被罢免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补选补足名额。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商会财务情况; (二)对理事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的人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理事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当理事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而难以纠正时,代表商会对其提起诉讼; (七)监事有了解商会工作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商会工作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商会承担; (八)享有章程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由监事直接负责执行;对一般事项的监督由监事监督其他人员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修改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9日甘肃省宁夏商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宁夏商会监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