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宁夏商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间:2023-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商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商会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宁夏商会。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四条 商会总体安全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安全标准化各项具体工作,为商会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 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商会会员须接受每月2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培训,保证全员参与。 第七条 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商会《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九条 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编制商会培训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商会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商会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商会理事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一)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商会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检查: 1、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 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5、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行业规定、政府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要求: (一)商会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 (二)安全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危害(隐患)、查“三违”、查落实为主; (三)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商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配备安全员一名,人员安排由秘书处向理事会备案。科室安全员协助科室负责人做好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其有以下职责: (一)懂安全、会操作,熟悉本科室、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组织好本科室的自查自改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负责人或商会安办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 商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杂物间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检查结束后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秘书长确认后,由秘书处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二十条 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都要按照商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商会理事会汇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商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伤亡,但造成商会财务损失的事故,由商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理事会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员工劳动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第二十六条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器材周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保证商会各场所消防安全,禁止在各工作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各场所的空调、照明、电热毯等各种电器设备不用时须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商会《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禁止疲劳上岗,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应急救援与救护 第二十九条 商会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为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三十一条 商会应当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商会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应急组织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把商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生商会事故、灾害,自下而上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现人为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商会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违反操作规程、整改不按时或不到位、复查不合格等情况,商会将对当事人、负责人分别给予5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5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或参加培训时不遵守纪律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口头批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未尽事宜可由秘书处临时决断。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22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