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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宁夏商会会费管理办法时间:2022-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宁夏商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甘肃省宁夏商会章程》,结合甘肃省宁夏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别为会员、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每个会员资格会费标准为: 1.会 长:每年100000元; 2.常务副会长:每年20000元; 3.副 会 长:每年10000元; 4.理 事:每年50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2月末为次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30天内缴纳会费。 商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的30天内,会员应缴纳2022年度会费。 第七条 商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开具盖有甘肃省宁夏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同时发给会员证书。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标牌及任职证书。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第九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适用范围为: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各项支出; (二)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 商会办公正常费用的支出; (四)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结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1月3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由财务主管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宁夏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甘肃省宁夏商会理事会。 上一篇甘肃省宁夏商会监事会职责下一篇甘肃省宁夏商会章程 |